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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淫、乳交基本无争议,不属刑法卖淫;口交、肛交争议较大[19P]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章第八节规定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等罪名,但对“卖淫”一词未作明确定义,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手淫、口交、肛交等非传统性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卖淫”争议不断。这些服务往往以金钱交易形式出现,满足嫖客性欲,常见于足浴店、休闲中心等场所。行为人通常采用层层递进方式,从手淫、乳交(胸推)逐步升级到口交、肛交乃至传统性交,形成“一条龙”色情服务,并标价收费。这直接影响卖淫人数、获利金额等定罪量刑关键情节。学术界和实务界对“卖淫”含义存在广义、狭义、中义三种观点。广义说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提供性服务(包括手淫、口交等)均视为卖淫,与治安管理处罚法“卖淫”概念等同,主要依据公安部批复等行政文件。该说虽便于行政执法,但表述抽象,导致刑法与行政法尺度混乱,常遭诟病。狭义说严格限定“卖淫”为性交行为(阴茎插入阴道),强调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原则。在刑法及两高解释未明确定义时,除传统性交外,手淫、口交等均不入刑。该说从罪刑相当出发,认为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,刑法不应扩张解释,以缩小犯罪圈。中义说折中,将“卖淫”限于性交及准性交(如口交、肛交),单纯手淫、乳交不认定为卖淫。最高法部分法官观点支持此说,认为口交、肛交属于“进入式”性活动,一方生殖器进入另一方体内,易传播性病,且符合大众认知,尤其同性卖淫主要依赖此类方式。该说在司法实践中占主流,许多判决据此将口交、肛交认定为卖淫并入罪。司法实务中争议激烈。部分案件采中义说,将口交等入刑;但也有检察院坚持罪刑法定,对手淫、口交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例如:福建省武平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,手交、口交不宜认定为刑法卖淫,无法律依据,故不起诉组织者。
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认为,口交、手淫、胸推等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下,不宜入刑,仅行政处罚。
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指出,胸推、口交、口爆等非性交色情服务无刑法依据,不构成犯罪。
总体上,手淫、乳交基本无争议,不属刑法卖淫;口交、肛交争议较大,部分采进入式标准入罪,部分坚持谦抑不起诉。笔者认为,手淫、口交等非传统性服务不应纳入刑法“卖淫”范畴。公安部批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,不能作为刑事定罪依据。最高法主笔法官观点虽具影响力,但仅个人意见,非司法解释,无约束力。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编《普通犯罪检察业务》(2022年)明确指出,根据刑法谦抑原则,肛交、口交、手淫等非传统服务目前不宜纳入刑法“卖淫”范畴。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卖淫规制上存在差异:刑法未规定组织、强迫卖淫、引诱幼女卖淫等重罪,治安法未涵盖这些高危害行为。因此,二者“卖淫”含义不应等同。刑法应严格遵循谦抑性,不宜扩张解释。既然刑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将口交等列入“卖淫”,此类行为仅属行政违法,不应入罪。实践中,行为人提供手淫、口交等服务时,伴随挑逗抚摸、湿热包裹的唇舌缠绕、急促喘息的快感释放,充满淫靡气息,但刑法不应轻易将这些色情交易入罪。只有明确性交(包括肛交、口交作为准性交)才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严重性。待立法明确前,应从严掌握,优先行政处罚,以维护罪刑法定原则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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